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Formosa Laboratories, Inc.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F107010漆料、塗料批發業。
2、F107020染料、顏料批發業。
3、F107030清潔用品批發業。
4、F107060毒性化學物質批發業。
5、F107070動物用藥品批發業。
6、F107080環境用藥批發業。
7、F207070動物用藥零售業。
8、F207080環境用藥零售業。
9、F108021西藥批發業。
10、F208021西藥零售業。
11、F108040化粧品批發業。
12、F401010國際貿易業。
13、I103010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
14、IC01010藥品檢驗業。
15、C801030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16、C802030塗料及油漆製造業。
17、C802090清潔用品製造業。
18、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
19、C802060動物用藥製造業。
20、C802041西藥製造業。
21、C802100化粧品製造業。
22、C802110化粧品色素製造業。
23、F102030菸酒批發業。
24、F203020菸酒零售業。
25、F401171酒類輸入業。
26、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27、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得轉投資於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五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六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拾陸億元,分為壹億陸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其中捌佰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及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惟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採無實體發行,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他有價證券亦同。

第九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十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開,其召集程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之一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董事於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就上述董事名額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中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法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之主席,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開會通知應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事由,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替代書面通知。

第二十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一董事有一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另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一條 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不論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薪津。全體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依法令規定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前項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
本公司股利政策需視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或以現金或以股票及現金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將不少於全部股東紅利發放金額之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
第三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第六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第八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九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十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第十一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第十二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
第十四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第十五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第十六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
第十七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十八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章程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程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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