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對賄賂採取「零容忍」之政策,以健全公司之經營,特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2 範圍:
本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3 責任:
3.1 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3.2 財務部門: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
3.3 稽核單位:監督相關單位執行情形,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4 定義:
無。
 
5 一般敘述:
無。
 
6 程序:
6.1 禁止不誠信行為及其對象
  • 6.1.1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對本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6.1.2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6.2 利益之態樣
  • 6.2.1 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6.3 法令之遵循
  • 6.3.1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及不誠信行為方案。

6.4 誠信之政策
  • 6.4.1 本公司本著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6.5 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其範圍
  • 6.5.1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 6.5.1.1 各部門在日常營運中,進行商業行為時,禁止涉及賄賂,無論是直接或透過第三者(包含透過子公司、合資公司、代理商、代表人、顧問、股票經紀人、簽約商、供應商或其他媒介)進行之交易。
    • 6.5.1.2 全面禁止接受各種形式的賄賂,例如收取契約回扣或圖利顧客、代理商、簽約商、供應商及員工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如三大節慶廠商贈送之禮品,或本公司拜訪客戶贈送之伴手禮,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下),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故不在此限。任何交際費之支出皆應依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附件「核決權限表」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 6.5.1.3 禁止直接或間接捐獻予特定政黨、政黨要員、候選人、政治組織或人物,作為變相賄賂。
    • 6.5.1.4 慈善捐款應依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附件「核決權限表」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以確保所有捐款過程皆透明化。
    • 6.5.1.5 禁止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係指非屬正常社交禮俗且非偶發而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饋贈。
    • 6.5.1.6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已訂定「防範內線交易管理作業程序」供董事、監察人以資遵循,員工亦已簽署受僱人保密競業禁止合約書。
    • 6.5.1.7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應終止雙方之商業關係。
    • 6.5.1.8 禁止有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6.5.1.9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 6.5.1.10 禁止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6.6 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及專責單位之職責
  • 6.6.1 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 6.6.2 財務部門: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
  • 6.6.3 稽核單位:監督相關單位執行情形,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6.7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 6.7.1 本公司於「董事會議事規範」中第十五條載明,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6.7.2 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6.8 定期於董事會或經營管理會議對董事及經理人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再由各部門主管轉知所屬。另請採購單位向供應商及承包商宣導之。

6.9 本公司無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就目前建置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已能有效控制相關營運風險,但隨著經濟環境之變化,及公司業務量日益擴大,應適時檢討及檢視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6.10 已將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員工績效評核辦法」,使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結合,以收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6.11 本公司有設置人事單位,網站上亦設有外部信箱,可提供檢舉人檢舉,相關單位之承辦會對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內容進行保密。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6.12 一旦查明屬實,確實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規定,即依員工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懲處之規定,簽報懲處,並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6.13 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6.14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另本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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