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選任程序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程序辦理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董事之選舉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四條 董事會應備置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證號代之。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及另指定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五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 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2.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3. 字跡模糊無法辦認或經塗改者。
  4.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5. 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第六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具備之能力應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選任之。

第八條
投票完畢後當埸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當埸宣布董事當選名單。

第九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並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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