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使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管理有具體的作業規範,特訂定本程序,以茲遵循。
 
2 範圍:
背書保證管理之相關作業。
 
3 權責單位:
3.1 財務部。
 
4 控制目標:
確保背書保證符合相關法令及保障公司權益。
 
5 風險評估:
背書保證未經適當核准或未遵循公司政策即予背書,造成公司權益受損。
 
6 控制重點:
  • 6.1 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對象、額度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將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查。
  • 6.2 背書保證資料應建立備查簿,詳予登載備查。
  • 6.3 背書保證有關印鑑應由專人保管。
  • 6.4 應定期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 6.5 背書保證餘額應按月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申報。
  • 6.6 保證期限到期時,應辦理權利義務結清及註銷或解除事項,並即時更新「背書保證備查簿」。
 
7 作業程序:
第一條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四、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本程序所稱之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三條

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四條

背書保證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關責任總額、限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關責任總額、限額等之標準及其金額如下:

  • 一、累積對外背書保證之責任總額以不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以不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並不得超過被背書保證企業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惟本公司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其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之背書保證額度以最近一年度與其往來業務交易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為限。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50%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五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經第六條之程序評估,將其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依業務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第六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被背書保證公司應向本公司之財務部門提出申請,財務部門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評估:
    (一)背書保證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及(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財務部門將評估結果作成紀錄後,依本程序第五條規定之授權層級核決辦理。
  • 二、財務部門應將背書保證等相關文件影印留存,並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就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背書保證原因、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程序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及日期等,詳予登載備 查。
  • 三、本公司財務部門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七條

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乙次,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 事。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本項規定準用之。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第四條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本公司獨立董事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三、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或背書保證對象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獨立董事,公司應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本項規定準用之。
  • 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第三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八條

背書保證到期或註銷
背書保證到期或經終止背書保證關係時,財務部門應向被背書保證公司取回原背書保證之相關文件,並加蓋「註銷」字樣,且將註銷日期及事項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完成註銷手續。

 
第九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執行背書保證專用章限定以經濟部公司登記印鑑為之,且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由専責人員保管,其有關印鑑保管人員應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變更時亦同,並依本公司印鑑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十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訂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背書保證之餘額、對象、期限等資料向本公司通報。
  • 三、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乙次,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第十一條

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於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十二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本作業程序時,應依本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之規定辦理,如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程序之訂定與實施
本公司訂定或修正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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