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推動公司永續經營,強化公司治理體質、實現環境保護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為目的,爰依本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職權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任期及異動
本委員會委員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組成,委員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因故致人數不足三人時,應經董事會任命遞補,本委員會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本委員會落實永續發展之精神,由指導委員依永續發展委員會之決議或指示,指派相關人員組成ESG小組、風險管理小組及誠信經營小組等執行小組,做為永續發展之主要推動單位,其工作範圍涵蓋永續環境(EEnvironmental)、社會公益(SSocial)及公司治理(GGovernance)等三大面向

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四條  職責範圍
一、本委員會之職責應包含下列事項:
()永續發展策略及年度目標之制定。
()永續發展報告書之核備。
()每年向董事會報告永續發展年度執行成果。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指示本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二、本委員會下之ESG小組、風險管理小組及誠信經營小組,主要工作職掌:
()ESG工作小組:由工程部副總經理擔任組長,負責推行本委員會決議或指示與永續環境(EEnvironmental)、社會公益(SSocial)及公司治理(GGovernance)三大面向相關業務。
()風險管理小組:由環安部協理擔任組長,負責推行與協調風險評估等相關程序,以降低風險事件發生時對公司營運之衝擊。
()誠信經營小組:由財務部副總經理擔任組長,負責辦理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訂及監督執行。


第五條會議方式
本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彈性調整,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會議召集通知除採書面外,亦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
本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本委員會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會議議程及出席人員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會討論。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到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七條  會議決議及紀錄
本委員會為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董事會報告決議事項。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表決時如經本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於議事錄載明。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及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本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本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八條  
利益迴避
本委員會之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成員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表決權。


第九條  專家諮詢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第十條  會議決議之辦理
經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或口頭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十一條 施行
本組織規程應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組織規程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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