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台耀化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本公司 CO-129「誠信經營守則」為建立誠信、透明之企業文化、促進健全經營,及鼓勵發現本公司有犯罪、舞弊或惡意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落實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確保檢舉人及相對人之合法權益,特訂定「誠信經營檢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資遵循。
 
2. 範圍:
本辦法適用本公司內部及相關外部單位及人員,凡涉及非法與不誠信之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影響重大者等皆屬之;如下列所述之內容
2.1 侵占、挪用公司財務或資產;
2.2 違反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相關行為準則之規定;
2.3 洩漏公司、員工或客戶之機密或資訊;
2.4 公司管理階層和員工任何形式之舞弊、圖利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2.5 不當違反公司利益之背信行為;
2.6 對外收取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3. 定義:
3.1 檢舉人:指提出檢舉之人,包括公司以外之外部人員。
3.2 被檢舉人:指檢舉指稱有舞弊或違反法令行為之本公司現任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3.3 檢舉受理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指本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下轄之誠信經營小組。
3.4 檢舉調查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指本公司稽核單位或誠信經營小組之督導指派特定部門主管。
 
4. 檢舉管道及方式
檢舉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檢舉本辦法第 2 條所列項目並由受理單位處理:書面郵寄:桃園市蘆竹區和平街 36 號
永續發展委員會誠信經營小組收 電子郵件信箱:ethic@formosalab.com
 
5. 檢舉人之義務及檢舉處理機制:
5.1 檢舉人之義務
5.1.1 檢舉人應實際姓名具名檢舉,以匿名、別名或冒用他人名義之檢舉,本公司不予受理。
5.1.2 檢舉人提出檢舉,應至少檢附下列資訊:
5.1.2.1 檢舉人之有效聯絡方式。所稱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姓名、電話、通訊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等。
5.1.2.2 被檢舉人涉及本辦法第 2 條所定行為或情事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5.2 檢舉處理流程
5.2.1 受理單位接獲檢舉後,應登記錄案,並依檢舉文件、紀錄或筆錄及相關資料移送調查單位調查。調查單位應自檢舉案件移送
         調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查。
5.2.2 檢舉之同一事實業經他人檢舉在先,或刻正調查或於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者,應併案處理。
5.2.3 對於移送調查之檢舉案件,調查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就檢舉內容及相關事證進行調查:
5.2.3.1 調查單位得洽請相關部門配合查調相關事證。
5.2.3.2 調查案件應秉持客觀、公正之態度,給予被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5.2.3.3 調查案件得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2.3.4 檢舉人、被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陳述明確,已無再詢問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5.2.3.5 調查單位於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作成書面報告。被檢舉人為一般員工者,應送交被檢舉人所屬督導主管或
           總經理;被檢舉人為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應向董事會報告。
5.2.3.6 調查後若發現為違法案件,本公司應依內部相關規定辦理懲處並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告發。
5.2.4 本公司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發現檢舉事項對於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即以書面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並自行簽請迴避。
 
5.3 後續處理機制調查屬實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5.3.1 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預為必要之防範或緊急應變措施。
5.3.2 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檢討改善措施,交調查單位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
5.3.3 涉及重大違規或有致本公司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由相關部門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後續處理及檢討改善措施。
5.3.4 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公司及權益。
5.3.5 檢舉案件之調查結果,調查單位於調查後得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3.6 檢舉案件之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保存十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6. 檢舉人保護措施
本公司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本公司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保護:
6.1 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但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或經營所需之組織改組、整併或裁撤,而為非針對檢舉人個人之處置,或檢舉人因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經本
      公司查證屬實而依相關規定懲處者,不在此限。
6.2 如檢舉人遭受他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得協助其報請司法機關處理。
 
7. 施行
本辦法經呈董事會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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