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整體資訊安全,強化各項資訊資產之安全管理,確保其具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免於因外在之威脅或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公司造成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以因應業務運需要,符合相關法規、法令要求,特制訂本政策,以供全體同仁共同遵循。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組織內各項資訊資產及其資訊使用者。資訊使用者係包含正式員工、聘僱人員、建置維護廠商及其他經授權使用資訊資產之人員。

第三條

由資訊部負責訂定公司內部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和執行資訊安全政策推動與落實以及資訊安全的防護;由稽核單位負責督導內部資安執行狀況。

第四條

資訊安全人人有責,藉由本公司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以達成保護本公司研發、業務、生產、服務等之資訊安全,確保資訊需經授權人員才可存取資訊,以維護其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第五條

資訊安全的評估採用 PDCA(Plan,Do,Check,Action)模式,定期進行獨立及客觀的評估,以反映資訊安全管理政策、法令、技術及業務之最新狀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確實遵守政策,以及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可行性及有效性。

第二章 實體與環境安全

第六條

架構資訊系統平台所用實體伺服器等相關設備,必需有系統地安置於有門禁管控的電腦主機房內,只有管理者與被授權的人員允許進入,其餘訪客須由上述人員陪同方可進入並須登錄。
 

第七條

伺服器、網路設備,架構上須採用備援容錯、叢集等設計,以確保系統與硬體設備的高可用性,用以儲存資料與備份的實體設備,配合磁碟陣列、備援等設計,藉以提升資料的保護與可用度;同時電腦機房系統有接 UPS 不斷電系統,避免停電造成的損害。

第八條

採取防禦措施,部署資安防禦設備,設置阻隔不同網路的防火牆和入侵偵測防禦系統,防止外部非法使用者的蓄意破壞、攻擊或篡改,以確保系統與資料的完整性。

第三章 資訊安全權責與教育訓練

第九條

對處理敏感性、機密性資料之人員及因工作需要須賦予系統管理權限之人員,妥適分工,分散權責,及視需要建立人員相互支援制度。

第十條

定期舉辦社交工程演練,並安排教育訓練及宣導,促使員工瞭解資訊安全的重要性,各種可能的安全風險,以提高員工資訊安全意識,促其遵守資訊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

對離(休、停)職人員,依據人員離(休、停)職之處理程序辦理,並立即取消使用各項系統資源所有權限。

第四章 資訊安全作業管理及保護

第十二條

電腦系統需有帳號和密碼管控且密碼必需定期更新,登入網域和資訊系統授權須經正式申請流程訂定帳號密碼核發、授予各級人員適當存取的權限及變更程序並留存記錄,使其登入網域或資訊系統時執行任務所必要之系統存取權限,防護未經授權的修改以保護資訊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

資料必須依重要與機密程度不同,做不同的分級,再套用不同的權限管理,保護資訊避免受到未被授權的存取保持資訊的機密性。

第十四條

 導入多因素驗證,公司電腦均需安裝防毒軟體防護並定期更新病毒定義檔,由系統自動派送到個人電腦並設定螢幕保護程式,以強化個人電腦作業及資料安全。

第十五條

員工遠端工作或由外連回公司時,須使用公司筆電以 VPN 安全連線的方式運作。

第十六條

 公司重要資訊系統需每天執行系統備份和異地備份,並定期進行抽檢還原演練,以確保備份資料的可還原性。

第十七條

建立關鍵系統備援設施,以便發生災害或儲存媒體失效時,以確保關鍵性業務可持續運作,並盡快回復正常作業。

第十八條

公司電腦均需裝安控軟體,對於即時通訊、USB儲存裝置、手機裝置、光碟燒錄機、外部雲端硬碟、Webmail 檔案上傳均有管控。

第十九條

機密資料集中化,機密性及敏感性的資料或文件,不存放在對外開放的資訊系統中,機密性文件不以電子郵件傳送,對於機密資料的存取進行管理監控,全方位保護公司資產。

第二十條

公司有線/無線網路根據員工或訪客身分不同,做不同的分流管控。

第二十一條

強化資安防護,勿下載、勿使用來源不明的軟體及網通設備,勿開啟有疑慮的信件附件和連結不安全網站,使用合法軟體且配合進行必要的系統更新;建議所有的個人電腦應該於下班時關閉,一方面節能減碳,一方面降低存取威脅機會,以避免不必要的資安風險。

第二十二條

建立資訊設施及系統的變更管理通報機制,以免造成系統安全上的漏洞。

第五章 相關法規與施行單位政策之符合性

第二十三條

參照國家資通安全應變中心之通報規範,訂定公司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處理作業原則,進行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程序(附件一),以降低資訊安全事件造成之損害並加以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資訊安全政策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政策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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